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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里程碑-彰化縣政府完成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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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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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擁有得天獨厚的綠能資源,具備發展陸域、離岸風力及太陽光電發電之最佳條件。為積極運用能源優勢,開發與形成再生能源產業群聚效應,並因應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之法源需求,彰化縣政府日前完成制定「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並於4月10日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預計4月底送縣議會定期會審查,可望為彰化縣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更完善之規範。  
  彰化縣政府表示,本自治條例自106年5月起草,期間陸續召開數次府內研商會議凝聚初步共識,為廣納各方建言,聽取民眾意見,於107年2月26日舉行公開意見諮詢會議,與會人員包括各鄉鎮市公所、各工業區代表及民眾等,後於107年3月29日通過縣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審議。 
  彰化縣政府指出,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係彰化縣再生能源發展之重要方向與依據,並據此制定中長期能源推動目標,以及衡酌地區發展條件、優勢,劃定再生能源優先取用及發展特定區域,引導彰化縣國土空間計畫於再生能源有具體的空間佈局,確保資源妥善規劃運用。此外,基於取之地方、用之地方之精神,規範於彰化縣設廠之民營電業應於彰化縣設籍納稅、優先進用縣內人才保障縣民就業機會及提出回饋地方之方案;本自治條例也要求離岸風電業者應優先使用縣內運維碼頭或專區,以促進彰化縣綠能相關產業蓬勃發展。本自治條例施行後,縣府得成立能源公司、籌組開發基金及辦理相關獎勵補助等,並要求用電須量一定容量之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另針對合法建築物屋頂有既存違章建築部分,亦將依據內政部相關規定,另行訂定以太陽光電設施辦理修繕之相關辦法。 
  此外,本自治條例所稱合法建築物屋頂有既存違建之「修繕」,並非指建築法第九條所稱之「修建」,係指在不涉及建築法所規定之建築行為範疇內(如主要結構過半修理或變更者),經過專業建築師簽證確認無涉建築行為且不影響公共安全前提下,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所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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