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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同意彰縣府所請將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 修法期間地方政府可以先行納管輔導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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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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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長魏明谷16日北上向中央請求建請經濟部儘速修法,重新開放臨時工廠登記申請,並延長已核准臨時工廠登記輔導期,在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主持的會議中決議,這個提議,行政院將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的優先法案審議,在這期間地方政府得以先行納管輔導未登記工廠,未來如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通過後,即可順利銜接。縣府同時建議修法方向朝向將105年5月20日前既有生產營運中之工廠皆納入輔導合法範圍,此提議也獲得張政委的支持,縣長會後指示建設處立即啟動納管輔導作業。 
  彰化縣是中小企業的原鄉,工廠家數位居全國第四名,縣內許多中小企業、工廠,對於未登記工廠何時能再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相當關心,不僅多次向地方民代建議也向中央立委請求修法,地方及中央民代都相當重視,彰化縣長魏明谷更是多次向中央建議關心這項議題,16日上午魏縣長與縣府建設處長劉玉平陪同與彰化縣籍立委陳素月、洪宗熠、黃秀芳等人,再次北上向中央請求協助,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與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副局長游振偉、技正雲瑞龍等人共同開會討論。 
  北上與會還有彰化縣水五金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楊永芳、彰化縣水五金產業發展協會前理事長吳佾達及相關業者代表也列席,並提出相關意見,希望未來這項建議事項能幫助中小企業根留彰化。 
  魏縣長為穩定地方經濟發展,以及安定在地居民就業,在會中建議經濟部儘速研修「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及配合縣市國土計畫作業,重新思考長期、完整的未登記工廠輔導方案。 
  縣府建設處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全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已施行8年,督促業者投入消防、環保、水利、水保,改善環境,穩定地方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促使業者根留台灣。 
  縣府鑒於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等相關措施已逐步完善,彰化縣申請登記案件數量雖已達1550家,惟仍有超過4000家未登記工廠未納管,惟囿於登記申請受理期限104年6月2日已屆滿及輔導期限109年6月2日,縣府於去年及今年共計三次正式以公文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度修法再放寬申請限制及展延登記受理期限等,使更多的未登記工廠,納入政府輔導與管理體系,以維繫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就業機會及減少周邊環境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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