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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農地違法堆置營建廢棄物 縣府重罰30萬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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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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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不肖業者大量運棄堆置營建廢棄物於「溪湖鎮」農業區土地,為捍衛農地合法使用決心,針對該農地違法案件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重罰新臺幣30萬元,並限期30日內恢復原狀;若屆期不繳納罰款及未恢復原狀,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及按次連續處罰。 
  縣府建設處表示,109年6月10日接獲民眾陳情溪湖農地遭人亂棄置營建廢棄物,當下立即派員現場勘查,查明該違法傾倒堆置營建廢棄物地點為溪湖鎮大庭段10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農業區,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因有故意違法,且犯行惡劣,嚴重破壞及汙染農地環境,依法予以重罰,以遏止縣內農地違規使用亂象,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縣府再次呼籲汙染、違規業者,切莫再心存僥倖,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落實農地農用及環保等工作,共同維護縣內國土安全與永續發展。 
  另縣府亦再次強調,將勤查重罰汙染、違規業者,伸張公權力,捍衛環境正義的決心絕不會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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