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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經濟部1061103經工字第10604605313號公告修正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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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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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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