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本縣107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受理交換標的投標,請周知。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0/04~2018/11/08 | 發佈單位: 建設處城鄉計畫科 | 發佈日期: 陳小姐 04-7531262 | 更新日期 2018/10/09 | 瀏覽人數: 132人 主旨:公告「本縣107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受理交換標的投標,請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交換標的:(如附表清冊) 二、公告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起至107年11月2日止。 三、公告地點: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公告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告欄、本府建設處網頁公告資訊。 四、受理機關:彰化縣政府。 五、投標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起至107年11月2日止。(以親自送達受理機關收文日期戳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六、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上午9時。 七、受理條件及方法:前業已申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完成並領具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者,請依本辦法規定,於投標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至本府掛號申請為限。 八、應備妥文件: (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面積、權利狀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土地總價值。 3、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 4、其他經本府規定之事項。 (二)交換資格證明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四)開標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十、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十一、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不得低於交換標的。 十二、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