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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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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問答 
 
 
Q: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保養頻率為何? 
A: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1式2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Q: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是否有罰責? 
A: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1次。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30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Q:供自家乘用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並未供公眾使用,是否可免於安全檢查? 
A:建築法第77之4條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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