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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相關書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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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條文修正略以:「...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輔導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2日;於輔導期間屆滿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另依第34條修正條文,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延長至104年6月2日前得向所在的縣市政府工業單位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至109年6月2日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  
 
  欲申請之廠商,除可直接洽詢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工業科 (聯絡電話:7531132-8)外,經濟部亦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協助解說相關文件及準備方式,有意者可撥打0800-288-019免付費專線,或02-26982989分機6267黃小姐洽詢,相關申請書件請參閱附件。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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