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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申設說明及相關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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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為加速並擴大推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針對合法建物屋頂存有 違章建築者,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 107 年 5 月 10 日修正「設置再生能 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第 5 項增訂在 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之前提下,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之態樣。

二、為使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內政部於 107 年 5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7962 號令訂定「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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