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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實施「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強化保存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積極維護街區傳統風貌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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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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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辦理「擬定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前已由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於106年1月13日核定公告,即日起依法發布實施。 
  「鹿港福興都市計畫」於民國60年8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已先後完成三次通盤檢討,104年9月發布實施之「變更鹿港福興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已配合發展現況檢討適切調整都市計畫內容,透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檢視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交通系統、整體開發地區及鹿港街區歷史風貌及文化資產等項目,並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原都市計畫區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兩大部分,強化區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簡化審議程序。 
  本次細部計畫係依第三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指導內容辦理,為有效維護鹿港街區歷史風貌及文化資產,本計畫加強保存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將原有四種保存區簡化為二種保存區,已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納入第一種保存區,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使用;另亦規範第二種保存區內之修建、改建、增建、新建等建築行為應經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後始准建築,且區內公私有建築核發拆除執照前,本府與文化局需先現場勘查並提出意見,必要時,仍須經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始得核發拆除執照。  
  另縣府重視舊有街區歷史風貌之維持與發展,特訂定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並劃定保存區及其周邊地區列為「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本次特別將鹿港鎮中山路兩側商業區增訂保護機制,未來區內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均須依該規定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且不得擅拆,此舉不僅有助於既有建物傳統風貌之保存,適切地規範區內未來之更新與開發行為,將使區域傳統風貌維持與發展更具整體性。 
  本計畫發布實施後,該都市計畫未來審議程序將得以簡化,提升整體行政效能,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的建立,將有效落實既有都市紋理保存,具體展現本府積極維護街區歷史風貌之決心,奠定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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