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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本縣107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之交換標的,暨受理民眾申請交換資格審查,特此公告周知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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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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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30人
主旨:公告「本縣107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之交換標的,暨受理民眾申請交換資格審查,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交換標的:(如附表清冊) 
二、公告時間: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起至107年9月11日止。 
三、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公告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告欄、本府建設處網頁公告資訊。 
四、受理機關:彰化縣政府。 
五、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起至107年9月11日止。(以親自送達受理機關收文日期戳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六、受理方法:本縣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權利關係人願意申請交換資格審查者,申請書件請至本府建設處網頁(https://economic.chcg.gov.tw/00home/index1.asp)下載:(建設處→訊息中心→公告資訊),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至本府掛號申請為限。 
七、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1、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請載明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或主事務所。 
2、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位置座落)、面積、權利狀態及目前使用現況。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持有年限須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並檢附相關証明文件。 
(五)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出具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 
(六)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興建臨時(既有)建築使用者,應檢具經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或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願意贈與公有,並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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