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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執照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之延長-1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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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變更使用執照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經內政部營建署111628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50085號函釋示。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1111日至1111231日期間領得本縣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施工許可(以許可函日期為準)者,或施工期限前經申請展延核准期限至1111231日施工許可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施工期限除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得申請展期6個月,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施工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惟施工期限至長不得超過2年加6個月。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施工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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