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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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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一、為落實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以下簡稱勘檢作業),依據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新建及增建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 三、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本府建設處。 四、第二點適用範圍之公共建築物應由勘檢小組辦理勘檢。但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共建築物得提經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同意後,由承辦單位派員辦理勘檢。 五、如沿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前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應符合既有建築物設置並達到可及、可用、安全之標準。 六、既有設施如有不符項目,應由本府建管人員視缺失影響程度,認定改善後之辦理方式並與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物分案辦理,如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書或自行改善完竣後需再函報本府,經由本府原案建管人員與勘檢小組複勘合格後解除列管。 七、勘檢人員組成及任期:小組成員由已受訓之本府建管相關人員、社政相關人員、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代表及建築師公會代表共同組成,其任期為二年。其中建築師公會代表二十七名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代表二十一名(聽覺、視覺、脊髓、肢體殘障,至少應各一名)。 八、勘檢人員資格應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五點規定。 九、勘檢時間:每週二、四上午,每次以半天為原則(承辦單位得視業務實際需求與行政效能調整勘檢時程)。 十、排勘方式:勘檢人員採輪派方式,依勘檢人員名冊依序輪派,由承辦單位每三個月簽辦ㄧ次,並發文通知各勘檢人員(複勘案由原建管人員擔任)。 十一、勘檢表格:由承辦單位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之種類、適用範圍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制定。 十二、新領使用執照勘檢流程圖依附件一辦理,既有建築物勘檢流程圖依附件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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