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廢棄物申報 承辦單位 建設處工業科 | 電話 04-7531135 | 傳真 7265224 瀏覽人數: 90人 申辦說明 利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應依「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於100年2月1日起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