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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 絕無強徵圈地 台化燃媒鍋爐許可證准駁純屬環保案件 與彰化市東區擴大都市計畫無關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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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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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今(21)日表示,台化燃媒鍋爐許可證准駁純屬環保案件與彰化市東區擴大都市計畫無關,有關台化彰化廠區參與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一案,縣府充分尊重台化土地所有權人前於102年5月與縣府協商同意,並提送內政部都委會目前仍在審議中的版本。縣府基於推動彰化市都市發展立場,辦理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如果台化公司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上述送內政部之擬定都市計畫版本有任何意見,歡迎函文向都委會表達,甚至撤回,由該公司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非都市計畫變更,縣府亦表示尊重,並將此項立場函文告知該公司土地所有權人。 
  針對日前媒體報導彰化縣強徵台化土地進行都更,用變相手法迫使台化停工乙節,完全扭曲都市計畫作業規定,與事實不符,縣府建設處表示,縣府配合彰化市都市發展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係屬都市計畫程序作業,非媒體報導之都市更新。縣府並無強取台化土地,即便未來都市計畫完成後,土地仍為台化所有,台化才是最大受益者。 
  建設處指出,縣府辦理「擬定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台化彰化廠係屬計畫範圍之一,因台化公司土地權屬為該公司擁有,後續都市計畫規劃後之土地,仍為台化公司所有。未來台化公司如依都市計畫程序完成土地變更後,應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停車場及道路等,乃供全體縣民使用。故除依法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外,縣府並無取得其它任何可發展用地之可能。 
  台化公司若堅持不參與都市計畫,亦可循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方式自行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及開發計畫,申請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及用地變更編定,由台化公司以興辦事業人身分依據未來發展需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經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進行土地利用,其規劃之各類土地同樣仍為台化公司所有,除依法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外,縣府同樣無取得任何可發展用地之可能。 
  縣府建設處特別強調,台化停工是環保許可未能通過彰化縣環保局審查所致,與都市計畫程序無關,台化無論停工與否,均無礙該都市計畫程序之進行,兩者風馬牛不相及,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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