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營造業應於工程完工後辦理竣工註記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5/11/26~2015/12/26 | 發佈單位: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 發佈日期: 林蓓雯 04-7531218 | 更新日期 2015/11/26 | 瀏覽人數: 453人 彰化縣大多數營造業已逐漸落實每年營造業淨值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然而每年淨值申報時,發現常有營造業者沒有依照營造業法規定,於承攬工程時即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交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送至工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完成註記。彰化縣政府呼籲各營造業者注意,以免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及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為了有效管理營造業正常營運、確保業者承攬工程權益並控制工程品質,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承攬工程手冊主要是記載營造業之動態資料以供查核,舉凡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資料及營造業之奬懲、承攬之工程等紀錄均需登記於該手冊。 依營造業法第19條規定,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於2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又第42條所述開工前及竣工後之工程手冊記載行為屬於第19條所規範範圍,違反第19、42條規定時,可依第57、56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及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因此,請業者務必依照規定於工程竣工後2個月內辦理竣工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造業辦理竣工註記,為其晉升等級、每年申報淨值及承攬工程總額之依據,可掌握其經營概況,為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產業發展所必須,呼籲業者要注意規定並依時限辦理。為免業者路途往返,相關營造業工程竣工註記所需申請文件請上彰化縣政府建設處網頁http://economic.chcg.gov.tw/07other/other01_list.asp?topsn=1105下載並依說明準備資料,提出申請。 若有疑問,可電洽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04-7222151 轉1218。 業務單位:建設處 撰 稿 人:林蓓雯 電 話:04-75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