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管理委員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有關職務之執行規定將受罰鍰處分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05/08/17~2005/09/17 | 發佈單位: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黃仁宏技士 04-7222151轉0543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數: 395人 有關本(94)年8月10日某報報導:「公寓管理委員會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職務執行,不得有擅自擴大職權……,嚴重違法的管理委員會依法可停止其職權。」,恐與法令規定有所差異。 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罰則,並未有「依法可停止管理委員會職權」之規定。換句話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如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政府得依條例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至於管理委員會或住戶如有違反其他條例規定者,則分別依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惟遍查條例並未有「停止管理委員會職權」之規定。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建立建築物使用自主性管理制度,以全體住戶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強調自發性監督與管理維護,透過住戶管理規約之訂定及管理委員會之設立,建構健全建築物使用管理體系,而政府機關對於公寓大廈的管理,則是基於監督、輔導的地位。 政府再次呼籲,管理委員會應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職權,致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情事。如住戶發現管理委員會有違反條例規定者,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政府檢舉;如屬私權爭議者,則應另循民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