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在建築基地內違規設置廣告物上登載電話號碼作為廣告宣傳的業者注意了,如經彰化縣政府查獲者將處以停話處分1個月,仍繼續違規者將再予停話3個月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05/09/08~2005/12/31 | 發佈單位: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黃仁宏技士 04-7222151轉0543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數: 5人 為加強取締建築基地內任意設置違規廣告物,彰化縣政府對於在違規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將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第1次查處將連續停話處分1個月,如期限屆滿再經查獲仍有違規者將連續停話處分3個月,以有效遏止不守法的業者任意設置違規廣告物。政府在此呼籲,千萬不要在違法設置之廣告物上登載廣告,以免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縣府建設局表示,建築基地內如果要設置廣告物,一定要向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提出申請,並在取得許可證後才是屬於合法的廣告物。如果廣告物的規模已達雜項執照規模者,應於申請廣告物許可時併同申請雜項執照。 另外,彰化縣政府於縣府網站http://www.chcg.gov.tw/index.asp/表單下載/使用管理課下分別公告有「彰化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標準圖樣(樹001型及樹002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等廣告物標準圖說及空白表格,歡迎有需要的民眾隨時選用,選用時並可享有簡化申請手續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