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焦點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06/08/30
|
瀏覽人數: 15人
  本縣自87年推動無障礙生活空間以來,便積極建立各項作業機制及實際清查各公共建築物,目前本縣無障礙環境,已建立運作機制,逐步改善。 
  為積極推動本縣境內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改善工作,本府除依法成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外,並訂定本縣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並經本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於92年11月27日公布實施,惟內政部原訂改善最終期限為94年12月31日,嗣於95年5月19日召開研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分類、分期、分區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改以97年12月31日為改善完成期限,是本縣上開執行計畫配合修正,並於95年8月17日府建使字第0950158691號令修正。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除原有執行計畫所列之第一、二階段清查對象,並針對內政部94年1月21日台內營字第 0940081046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增列活動中心、寺院、宮廟及教會列為第三階段。 
  有關新建公共建築物(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者)不分期應於九十六年底前全面改善完成。 
  有關既有公共建築物(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者)依下列順序改善完成或者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經「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施設完竣:一、第一階段清查之第一及第十六類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二、第一階段清查之公共建築物第二、三、五、六、八、九、十、十四類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三、第二階段清查之第十三類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四、第二階段清查之第四、七、十一、十二、十五類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五、第三階段清查之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對於本次執行修正後內容可上網http://www.chcg.gov.tw/reconstruction查詢,本府在此呼籲縣境內所有公共建築物及提供無障礙設施單位,期能顧及行動不便者使用人性化需求,依本縣所訂期程內改善完成,以利無障礙環境的落實。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