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您的招牌合法嗎? 擅設招牌廣告罰鍰高達20萬元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05/04/28~2005/05/28 | 發佈單位: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 發佈日期: 陳威宏 04-7222151轉0543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數: 388人 您的招牌合法嗎?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處新台幣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本縣乾淨美好的生活環境,以建構台灣生活大縣之目標,本府將針對現有生活環境上的視覺障礙,也就是目前充斥大街小巷的廣告物,進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築法已於92年6月5日修正公布,凡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設置的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有關本縣境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係以輔導合法設置及整頓取締雙管齊下,採行作法如下: 1.輔導合法設置方面-本府已公布本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標準圖樣2種,供本縣民眾參考選用,至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市土地得於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設置;非都市土地得於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設置,而農牧用地(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如選用前開標準圖樣申請雜項執照者,得免再個案經使用地主管機關許可並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俾縮短申請作業流程,以達便民之目標。 2.違規取締方面-凡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達應申請雜項執照規模,而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設置者,本府將會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違章查報拆除。 另有關道路用地(含分隔島、人行道等)上違規設置之廣告物或附掛於交通號誌桿、路燈或電桿者,本府業已邀集各相關單位組成「本縣違規廣告物取締執行小組」,以定期聯合稽查及取締之方式,針對重點路段優先處理。 目前針對轄內各省縣道交叉路口及交流道口附近之違規廣告物,共有46個據點,列入首要取締拆除對象,期能還給民眾安全舒適的公共環境。為避免您的廣告物因不合法設置受到處罰,請店家或民眾儘快申請合法。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洽詢04-7222151-0543建設局使用管理課,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