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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停(歇)業場所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宜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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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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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71人
按建築法第77條第1、3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並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未因停(歇)業而免除,是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非供公眾使用經內政部指定者亦同)縱屬停(歇)業狀態,仍應持續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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