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內政部函示停(歇)業場所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宜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05/22~2022/06/22 | 發佈單位: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 發佈日期: 林蓓雯 7531218 | 更新日期 2022/05/22 | 瀏覽人數: 59人 按建築法第77條第1、3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並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未因停(歇)業而免除,是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非供公眾使用經內政部指定者亦同)縱屬停(歇)業狀態,仍應持續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