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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期限 原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得展延至110年9月30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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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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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有關本部權管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期限原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得展延至110年9月30日申報,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按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合先敘明。 
二、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首度於5月15日表示,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隨疫情發展,該中心續於5月19日表示,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續因疫情持續升溫,沒有趨緩現象,該中心再於5月25日宣佈三級警戒期間續延長到6月14日。 
三、因疫情持續升溫,並考量疫情之嚴峻對於地方政府及營造業者於此期間依法辦理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之申報,恐有群聚感染之疑慮,並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之申報期限予以適度調整彈性放寬,營造業如於下列規定期限內辦理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者,均認符合前開規定,辦理原則如下: 
(一)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原依法應於今(1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9月30日。 
(二)營造業未依前開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得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三)前開所定110年9月30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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