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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2年度本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擬具重建計畫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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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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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受理112年度本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擬具重建計畫費用補助。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及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112年度補助款計27萬5,000元用罄為止。 
二、申請人條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並經本府核准之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若起造人為2人以上,應經全體起造人同意,並推派1人為具領人。 
三、補助額度: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5萬5,000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應於前揭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範本格式可至本府建設處網站-便民服務-更新發展業務項下下載)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核准公文影本。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請撥帳戶之存簿影本。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五、本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補助: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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