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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本縣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有關檢查簽證項目「內部裝修材料」涉及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公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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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本縣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有關檢查簽證項目「內部裝修材料」涉及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公告執行方式。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87年1月2日台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內政部101年1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02年9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97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基於鼓勵受檢場所申報作業,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檢查簽證項目「 內部裝修材料」,涉及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使用執照者,得依內政部87年1月2日臺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示,由專業檢查人簽證負責,倘涉及室內裝修材料證明遺失,則併附「室內裝修材料」切結書,以資證明材料合格。 
(二)於108年1月1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者,應依「內政部101年1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規定,於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併同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 
二、另為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簽證負責,針對內部裝修材料切結內容,須增列裝修位置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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