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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定工廠公安申報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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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府函詢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納管之整棟違章工廠或合法建築物附建違建等是否得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申報建築公共安全檢查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7月26日府建使字第1110282015號函。

二、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國土計畫法第38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28條之8所明定。另有關辦理建築物及其附建違章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宜1節,本部90年11月20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67311號函(如附件1)及98年7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19993號函(如附件2)已有明定,來函所詢事宜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三、另查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係依工輔法第28條之5、第28條之6及第28條之7第3項規定訂定,有關該辦法疑義,請逕向經濟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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