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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繕施工中建築物仍應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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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因地震評估為黃色標誌危險建築物辦理修繕施工中是否得免辦理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6月9日府建管字第1120064914號函。

二、按本部111年3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5153號函(諒達)說明四所載:「本法第77 條課予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並未因停(歇)業而免除,是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非供公眾使用經內政部指定者亦同)縱屬停(歇)業狀態,仍應持續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申報類組依下列說明辦理:(一)現場仍在使用者,依現況用途類組申報。(二)現場未使用者,以該場所最後一次申報類組申報;無申報紀錄者,依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申報。」已有明示,合先敘明。

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得予以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另予敘明。

四、考量建築物若未妥善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而發生公共安全災害時,亦有影響鄰近建築物使用者安全之虞,故旨揭場所縱使館內人員全數移出,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提具改善計畫,貴管按個案事實認定依職權得以延長期限,待工程完竣後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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