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告「彰化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瀏覽人數: 77人 主旨:公告「彰化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 則一覽表」,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指定本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依旨揭一 覽表之規定辦理。自113年1月1日起,本縣建築物辦理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依該表列規定檢討改善。二、指定應改善項目為: (一)內部裝修材料。 (二)避難層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