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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告「彰化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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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彰化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 則一覽表」,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依旨揭一 覽表之規定辦理。自113年1月1日起,本縣建築物辦理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依該表列規定檢討改善。

二、指定應改善項目為:

(一)內部裝修材料。

(二)避難層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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