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瀏覽人數: 120人 公告「彰化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主 旨:公告「彰化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依 據: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公告事項:本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民眾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疑義,請洽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