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計畫 瀏覽人數: 152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 (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 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爰為輔導本縣無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儘速成立管理組織,訂定本計畫。本計畫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84年6月28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6層樓以上公寓大廈 計有536棟)為重點輔導對象,並已於111年7月依序輔導。為周全計畫執行程序,爰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8月10日召開之「111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督導考核結果檢討會議」結論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