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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7月30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85031號函為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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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30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85031號函摘要如下: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本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為止。

為監督室內裝修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並請相關從業者於執行業務時,應主動向住戶說明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住戶規避申辦程序,或心存僥倖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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