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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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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彰化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及拆除措施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特訂定本措施。 
二、目的:維護本縣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三、執行方式: 
(一) 查報部分: 
1、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由各鄉(鎮、市)公所針對轄區內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造冊列管,並於建物領得使照後四個月內辦理複查,複查期間如有違章建築情形,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於期限內無違章建築跡象,即解除列管,解除後倘有違章建築情事,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本措施查處排拆。 
2、各鄉(鎮、市)公所違章查報員發現施工中違建及既存違建,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作業程序查報。 
(二) 拆除部分: 
1、一般違章建築以本府現有人力、機具拆除至不堪使用為止。 
2、規模鉅大或高難度不易拆除之違章建築,以本府現有人力、機具無法執行者,編列經費,採外包方式執行之。 
四、執行拆除順序: 
(一)即報即拆案件:經本府認定為無法補辦執照之施工中違章建築,即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函送達違建人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執行拆除。 
1、配合施政應即拆除之違建。 
2、監察院、內政部、檢調單位列管、交查且無法改善之違章建築。 
3、經消防單位認有妨礙消防搶救之違建。 
4、新領得使用執照及施工中認定違建。(屬騎樓、退縮部分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部分) 
(二)優先案件: 
1、 屬本府執行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拆除計畫,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 
2、 妨害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案之違建。 
3、 違反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九十九條屋頂避難平台之違建。 
(三)一般案件: 
1、 妨害市容觀瞻之違建。 
2、 妨害水利之違建。 
3、 人民陳情有私權爭議之違建。 
4、 其他案件。 
五、執行配合人員:彰化縣警察局、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及各鄉(鎮、市)公所等,必要時得請台灣電力公司、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瓦斯公司等相關單位協助。 
六、查報員應負施工中違建查報之責,如有漏查漏報案件,應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懲處;對於查報績效良好者,亦依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執行配合人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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