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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建築物耐震專區-中央轉知公告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張貼危險標誌之建築物得否進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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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5月7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4748號函

函文內容節錄:

有關黃色危險標誌及紅色危險標誌係依上開規定所訂定,以供受災之地方政府儘速劃定警戒區域,並管制人員進出,以防止進一步的損害及二次災害。惟如因搶救、建築物損壞評估(鑑定)等急迫性工作,而有臨時進入警戒區之需求,在無其他法令限制,且做好相關防護準備之條件下,應可發予臨時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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