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建築物耐震專區-中央轉知公告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張貼危險標誌之建築物得否進入疑義

瀏覽人數: 56人

內政部113年5月7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4748號函

函文內容節錄:

有關黃色危險標誌及紅色危險標誌係依上開規定所訂定,以供受災之地方政府儘速劃定警戒區域,並管制人員進出,以防止進一步的損害及二次災害。惟如因搶救、建築物損壞評估(鑑定)等急迫性工作,而有臨時進入警戒區之需求,在無其他法令限制,且做好相關防護準備之條件下,應可發予臨時通行證。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