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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建築物耐震專區-中央轉知公告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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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 年6 月20 日召開研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辦理事宜第二次會議紀錄辦理,建築法第77 條之1 已於111 年5 月11 日修正公布,本部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於111 年12 月28 日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以下簡稱改善辦法),自112 年1 月1 日起辦理建築物評估檢查申報及令其建築物改善之程序,經113 年4月16 日會議討論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流程圖」,本次會議討論修正如附件流程圖,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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