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得否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疑義 瀏覽人數: 50人 依內政部98年9月23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9107號函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有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依本法上開規定除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外,於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時,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違者,則有本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