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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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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1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旨:公告「彰化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1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據: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公告事項:本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1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1日至331日止(第一季)



民眾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疑義,請洽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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