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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招牌及樹立廣告許可專區-彰化縣違規廣告執行清查計畫

彰化縣違規廣告執行清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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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合理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及物力,務實執行彰化縣(以下簡稱本 縣)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以下簡稱廣告物)之查處、拆除等 機制,以免廣告物危及公共安全,並維護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計 畫。

二、依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違規廣告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列為優先清查對象:

(一)廣告物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通行安全之情形者:

1. 廣告物結構、面板窳陋或損毀,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2. 竹木造及鋼管鷹架廣告物,縱長超過4公尺或寬度超過3公 尺者。

3. 廣告物垂直投影突出車道分隔線或其下端距地面高度低於 4.6公尺或側懸式突出建築物外牆面超過1.5公尺。

4. 其他為防患因颱風、豪雨、洪水、地震等天然災害,而有 公共危險之虞者。

(二)廣告物位於下列地區者:

1.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適用範圍。

2. 配合本縣重大政策、重要交通設施附近、都市計畫內計畫 道路兩側。

三、前點列為優先查處對象之違規廣告物,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 拆除。

(二)屆期未拆除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三處以罰鍰,並命其 於15日內拆除。

(三)屆期仍未拆除者,得連續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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