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本府建築期限2年 發布日期 2025/06/11~2025/07/11 | 發佈單位: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 發佈日期: 林威辰 7531240分機1240 | 更新日期 2025/06/11 | 瀏覽人數: 24人 一、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營造業人力短缺及營建原物料供應不穩定,影響內需產業層面深遠,為有效振興建築產業,建築物於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4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