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本府建築期限自動延長2年。 發布日期 2026/02/25~2026/03/25 | 發佈單位: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 發佈日期: 林威辰 7531240 | 更新日期 2026/02/25 | 瀏覽人數: 141人 《置頂》 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暨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 為因應營建大環境缺工缺料尚未緩解且115年起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新制全面實施,致營建餘土去化困難影響施工期程,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建築物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5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